
公告日期:2025-08-09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亚太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中国·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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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亚太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致:浙江亚太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亚太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李鹂阳、孙菁菁以现场方式出席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律师见证。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公司向本所律师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的要求,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所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根据 2025 年 7 月 23 日召开
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召集。公司已于 2025 年 7 月 24 日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指定网站及相关指定媒体上刊登了《浙江亚太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方法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8月8日15:00召开;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8月8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8月8日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58人,代表股份357,181,3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3265%。其中以现场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人,代表股份326,492,8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1744%;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54人,代表股份30,688,48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1521%。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黄伟中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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