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4
浙江亚太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2025年7月23日经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亚太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浙江亚太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任、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信息;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四条 公司董事离职包含任期届满未连任、主动辞任、被解除职务以及其他导致董事实际离职等情形。
第五条 辞职程序
公司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任原因。除下列情形外,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
(一)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
第六条 在辞职报告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董事职务,但存在相关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公司应在收到辞职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辞任的相关情况,并说明原因及影响。涉及独立董事辞任的,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任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被解除职务程序
公司董事在任职期间内出现:(1)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或者(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该名董事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
股东会可在董事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第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其辞职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后2个交易日内委托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第三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及义务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于正式离职5日内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完成工作交接,包括但不限于未完结事项的说明及处理建议、分管业务文件、财务资料、以及其他物品等的移交。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无论其离职原因如何,均应继续履行。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并向董事会备案。公司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承诺,包括:(1)要求其限期整改或提供补救措施及方案;(2)通过法律途径追究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