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4
浙江亚太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 年 7 月 23 日经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浙江亚太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披露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3号——行业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亚太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统
称“证券”)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在第一时间内,报送证券交易所,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后,通过《公司章程》规定的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如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能确定其所涉及的事项是否属于本制度所称“信息”,应及时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联系,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进行认定。
第三条 公司将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以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纸或网站,作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公司变更指定报刊或网站的,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报告。公司披露的信息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地和其他指定场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公司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的未公开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告,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下属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持股 5%以上的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
(五)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
(六)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根据法律、法规及深交所制定并发布
的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有责
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内幕消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交易价格。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或其他相关制度规
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做出具体规定的,但深交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进行披露。
第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交所
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可以向深交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深交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深交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
等,及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免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等及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暂缓或者免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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