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4
浙江亚太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突发事件处理制度
(2025 年 7 月 23 日经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一)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浙江亚太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处置
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维护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有别于日常经营的、
已经或可能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状况以及对公司的声誉、股价产生严重影响的、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偶发性事件。
第三条 公司应对突发事件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
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全资、控股子公司
及各参股公司遭遇突发事件时的处理。
(二)突发事件范围
第五条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突发事件主要包括但
不限于:
(一)治理类
1、公司大股东出现重大风险,对公司造成重大影响;
2、大股东之间就公司治理和发展方向存在重大争议,或出现明显分歧;3、公司与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发生重大争议或诉讼;
4、公司董事、高管人员涉及重大违规甚至违法行为;
5、公司资产被股东或有关人员转移、藏匿到海外或异地无法调回;
6、其他重大事件。
(二)经营类
1、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恶化;
2、公司面临退市风险;
3、公司因重大质量事故等无持续经营能力;
4、涉及重大经济损失或民事赔偿风险;
5、其他事件。
(三)政策环境类
1、国际重大事件波及公司;
2、国内重大事件或政策的重大变化波及公司;
3、自然灾害造成公司经营业务受到影响;
4、公司内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等事故灾难造成公司正常经营受到严重影响;
5、公司涉及重大行政处罚风险;
6、其他事件。
(四)信息类
1、公司的股价异常波动;
2、公司发布的信息出现重大的遗漏或错误,对市场造成了重大影响;
3、社会上存在不实的传言或信息,给公司造成了严重影响;
4、可能或已经造成社会不稳定,引发投资者群体上访或投诉事件等;
5、报刊、媒体对公司进行严重不实报导;
6、其他事件。
(三)突发事件处理的基本原则及组织体系
第六条 突发事件处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合规,诚实,信用;
(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
(三)快速反应、协调配合、科学处置、积极预防;
(四)保护投资者利益、最大程度地减少对公司生产经营及形象的影响。
第七条 公司对突发事件的处理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
协同应对。
第八条 公司应成立突发事件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
导小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公
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九条 应急领导小组是公司突发事件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
导公司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就相关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
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事件信息,主要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突发事件处理机制;
(二)拟定突发事件处理方案;
(三)组织指挥突发事件处理工作;
(四)协调和组织突发风险事件处置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拟定统一的对外宣传解释口径;
(五)负责保持与各相关部门或政府的有效联系与关系;
(六)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四)预警和预防机制
第十条 公司应对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各种因素采取预防和控制措
施,根据突发事件监测结果及突发事件预控的程度对突发事件进行确认。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责任人作为突发事件的预警、
预防工作第一负责人,定期检查及汇报部门或公司有关情况,做到及时提
示、提前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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