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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23 18:44:05 股吧网页版
亚太股份: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7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24


浙江亚太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5 年 7 月 23 日经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浙江亚太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持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上述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除遵守相关规定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外,在统计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时,还应当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
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上市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
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等人员所持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情况: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收益的金额;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本条第一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七条 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买卖股票的,参照本制度第六条规定
执行。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不得
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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