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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23 18:44:05 股吧网页版
亚太股份:环境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7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24


浙江亚太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 年 7 月 23 日经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亚太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信息
的披露工作,提高公司环境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履行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关于要求建立环境信息披露机制的通知》(浙证监发【2009】67 号)《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应对资本市场突发事件机制的意见》(浙证监上市字【2010】211 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上市公司环境突发事件管理的通知》(浙证监上市字【2011】17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环境信息的原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管理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事务,证券办公室是公
司环境信息披露事务的执行部门。公司应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定期评估公司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自愿披露公司社会责任报告。

第三条 公司出现重大环境污染问题时,应当及时披露环境污染的产生原
因、对公司业绩的影响、环境污染的影响情况、公司拟采取的整改措施等。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相关环境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
的环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五条 负责公司日常环境保护的具体执行部门及人员需积极、主动跟证
券办公室沟通,提供公司环境信息,配合证券办公室做好环境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章 环境信息的披露内容和信息汇集流程

第六条 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且与
环境保护相关的重大事项时,应当立即披露,并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其中“重大事项”包括:

1.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2.公司因环境违法违规被环保部门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

3.公司有新、改、扩建具有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等重大投资行为的;
4.由于环境保护方面的原因,公司被有关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决定限期治理或者停产、搬迁、关闭的;

5.公司由于环境问题涉及重大诉讼或者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的;

6.其它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有关环境保护的重大事件。

以上“重大影响”“重大投资”的标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公司应根据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在定期报
告或年度社会责任报告中披露排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
况、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排放总量)、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环境自行监测方案及其他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

公司应根据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环境和社会责任”中披露下列环境保护信息:

(1)自身生产经营过程中需遵守的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2)相关的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如现有排污许可证的申领时间、有效期等;

(3)有关行业排放标准,以及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的污染物排放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污染物的种类和名称、排放方式、主要排放口数量和分布情况、排放浓度/强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执行的排放标准、核定的排放总量等;

(4)对污染物的处理技术和处理方式,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和实施成果(例如排放浓度/强度或排放总量的降幅);

(5)环境自行监测方案和执行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监测指标、执行标准及其限值、监测频次、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等;

(6)针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评估、预防相关风险的管理措施和针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

(7)环境治理和保护的投入情况,以及缴纳环境保护税的相关情况;

(8)受到环境保护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违法情形、处罚结果、对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以及公司的整改措施;

(9)其他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公司及分支机构指定的信息披露联络人负责
重大环境信息汇总、汇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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