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4
浙江亚太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 年 7 月 23 日经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亚太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
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浙江亚太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浙江亚太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证券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日常办事机构,并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
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未
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导、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导并主动求证报导的真实情况。对外报导、传送的各式文档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需在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经董事会秘书审核批准后(附件一),方可对外报导、传送。
第四条 公司向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非公开信息,应严格遵循《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保密政策等相关规定。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界定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
财务或者对该发行人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的信息是指公司尚未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纸或网站、公司选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报刊或指定网站上正式披露的事项。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单笔或连续十二个月内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未达到该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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