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2
证券代码:002273 股票简称:水晶光电 公告编号:(2025)047 号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
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水晶光电”)于 2025 年 7 月
4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刊载于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对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必要登记。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
前 6 个月内(即 2025 年 1 月 3 日至 2025 年 7 月 4 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
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以下简称“核查对象”)。
2、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出具了书面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显示,在自查期间,除下列情形外,其余核查对象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具体情况如下:
自查期间,激励对象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李夏云女士,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公司董事长
林敏先生皆在 2025 年 1 月 22 日减持了水晶光电股份。以上内容详见公司在信息披露媒体
《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上披露的《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4(085)号)、《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6)号)。经公司核查,前述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发生于知悉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前,与内幕信息无关,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三、结论
综上所述,公司在筹划本次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已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等规定,严格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对内幕信息知情者包括中介机构人员均及时进行了登记,建立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 6 个月内,未发现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激励对象利用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7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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