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1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七月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及《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7 月 16 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进行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7 月 31 日下午 14:30 在成都市武侯区天府一街中环岛广场 A 座 19 层第一会议
室如期召开。
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7 月
31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7 月 31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
任意时间。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1.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65 人,
代表股份 118,095,37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24.3557%。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人,代表股份 115,969,378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23.9173%。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在有效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460 人,代表股份2,125,99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4385%。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公司聘请的有关中介机构之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或通讯方式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共审议如下 14 项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117,785,078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7372%;277,897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2353%;32,4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27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1,815,800 股同意,277,897 股反对,32,400 股
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 85.4053%。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新增<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117,780,778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7336%;269,197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2279%;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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