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6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建立规范、有效、科学的投资决策体系和机制,降低对外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效益,避免投资决策失误,实现公司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以及《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公司在境内外进行的下列以盈利或保值增值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一)新设立企业的股权投资;
(二)新增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三)现有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四)公司本部经营性项目及资产投资;
(五)委托贷款及其他债权投资;
(六)其他投资。
公司证券类投资按照公司《证券投资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公司投资应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产业政策要求,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和发展思路,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有利于优化公司产业结构,培育核心竞争力。
第四条 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遵照本办法执行,参股公司进行对外投资,对公司业绩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参照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公司对外投资权限的划分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为公司投资行为的决策机构,各
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投资行为作出决策。
(一)股东会的权限
公司发生的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交易标的为购买或出售资产的,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 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的对外投资涉及关联交易时,拟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0 万
元,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5%的,应当经公司股东会 批准。
(二)董事会的审批权限
公司发生的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的对外投资涉及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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