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6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
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保证公司的财务安全,加强公司银行信用和担保 管理,规避和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 保行为的通知》及《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公司对子公司、子公司对公司及各子公司相互
之间、公司及子公司为第三方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及其他方式的担保。具 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授信额度、借款担保、信用证及银行承兑汇票等。
第四条 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
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五条 除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等单位以外,公司一般不为子公司以外的
单位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不得为个人提供担保。第五条公司做出的任何担保行为,必须
经董事会或股东会会议审议。
第七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以
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公司提供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须经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东会审议本条第(三)款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股东会在审议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九条 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
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资产负债率为 70%以上以及资产负债 率低于 70%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 东会审议。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 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十条 公司或子公司向第三方提供担保时,被担保方必须向公司或子公司
提供反担保,或公司、子公司对被担保方享有不低于被担保债权金额的合法的 债权。
第二章 担保的批准及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 需公司提供担保的子公司必须向公司提出担保申请,将担保项目
的相关资料及需担保的额度等报送财经中心。公司财经中心对子公司报送的担
保申请进行审核后,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经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同意后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于事前申请并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按照其各自的权限审议批准,形式要件为董事会或股东会书面决议。
第十三条 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担保决定前,与担保相关的部门及责任人不得在主合同中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不得提供担保。
第十四条 董事会审查讨论后,由与会董事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是否同意提供担保,表决时利害关系人应当回避。董事会原始记录中要有明确的表决情况记录。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公司当期和累计对外担保情况,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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