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6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明确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职权
范围,规范董事会内部机构及运作程序,健全董事会的议事和科学决策程序,充分发挥董事会的经营决策中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及职责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职工代表董事 1 人。董事会
设董事长 1 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1-3 人。
董事会成员中包括不少于3名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 计专业人士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具备符合注册会计师资格、具 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具有经济 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条件之一的人士)。
除此以外,董事会应具备合理的专业结构,董事会成员应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需的知 识、技能和素质。
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经公司年度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可以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 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会 召开日失效。
(十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董事会审议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五条 董事会行使职权时,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
第六条 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
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薪酬与考核、战略等专门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战略委员会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 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主要职责有:
(1)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2)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研发战略、 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3)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战略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4)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
(5)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6)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7)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1)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2)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3)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4)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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