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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15 19:10:10 股吧网页版
川润股份: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16


证券代码:002272 证券简称:川润股份 公告编号:2025-034号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15 日召开第六届

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为进一步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持续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结合公司实际合规管理及经营管理需要,公司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
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
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
表人。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及其变更办法同本章
程第一百一十三条关于董事长的产生及变更规
定。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
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
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
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第十二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 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人。 财务负责人。

第十四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
定,可以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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