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6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年度报告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
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加强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或单位因
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原因而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责任追究与处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
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
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或单位。
第五条 公司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1、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2、有责必问、有错必纠;
3、责任与权利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
4、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二章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六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
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重要性取决于在相关环境下对遗漏或错误表述的规模和性质的判断。差错所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和性质是判断该会计差错是否具有重要性的决定性因素。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1、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2、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3、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4、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5、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6、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
7、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具
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第八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
息披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
收集、汇总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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