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6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适应战略发展
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的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特设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作为负责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确保战略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至少三人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战略委
员会委员均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战略委员会召集
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战略委员会
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连任的时间不得超过六年。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期间如有战略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战略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
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战略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要求,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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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
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经营目标、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研发战略、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战略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对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
后,应形成战略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条 公司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或两名以上(含两名)委员联
名可要求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
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
知。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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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等方式进行通知。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 2 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含三分之二)出席方可举
行。公司董事可以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但非委员董事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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