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6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
结构,明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保证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行使职权,促进公司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置总经理。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
和勤勉义务。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
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五条 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
经营管理能力;
(二) 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方面内外关
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 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业务,熟悉公司
相关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四) 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正直公道;
(五) 精力充沛,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六条 《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
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公司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聘任为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该聘任无效。
第七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董事会秘书一名、财务负责
人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八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解
聘,必须由董事会作出决议,并由董事会向本人提出解聘的理由。
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九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每届
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权
第十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负责向董事
会报告;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八)拟定公司员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制度,决定公司员工的聘用和
解聘;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列席董事会、股东会;
(十)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尚未达到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的事项由总经理办公会批准或根据相关管理制度实施。
第十一条 公司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的要求,向审计委员会及董事会报告
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及执行情况、资金运用、资产处置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十二条 总经理应按时向董事会作定期业务报告。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
发生重大情况时,总经理应根据具体情况及时向审计委员会及董事会做出书面或口头报告。
第十三条 总经理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决议或超越授权
范围。未经董事会批准,总经理不得以公司名义向第三方提供借贷等担保。
一、 副总经理职权:
1、协助总经理工作,并对总经理负责;
2、按照总经理决定的分工,主管相应部门或工作;
3、在总经理授权范围内,全面负责主管的各项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4、在主管工作范围内,就相应人员的任免、机构变更等事项向总经理提出建议;
5、有权召开主管工作范围内的业务协调会议,确定会期、议题、出席人员等,并于会后将会议结果报总经理;
6、在总经理授权范围内,经总经理授权,批准或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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