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6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完善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运作,强化公司审计委员会决策功能,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确保审计委员会对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有效监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监会的相关要求以及《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审核和披露过程中,公正、廉洁、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投资者利益。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管理层应向审计委员会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与会计师事务所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为公司进行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 正式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并形成书面意见。
第六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与其加强沟通,并在其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并形成书面意见。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应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
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必须重点关注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的情形。
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 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 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审计委员会全体 成员过半数同意,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召开股东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 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会 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 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 议,并召开股东会审议。
上述审计委员会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 人签字。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过程中,应履行如下主要职责:
(一)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时间安排;
(二)审核公司年度财务信息及财务报表;
(三)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审计的实施;
(四)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总结;
(五)提议聘请或者改聘外部审计机构;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正式披露前,严防泄露内部信息、内幕交易等违规、违法行为发生。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形成的上述文件均应根据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定予以披露。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条件。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履职过程中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聘请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相应的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六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程如与现行或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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