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6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证券投资活动的监督与管理,切实保障和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货币资金的安全,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的规定,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本办法所称衍生品,是指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等产品或者混 合上述产品特征的金融工具。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 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第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视同公司证券投资,适用本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公司参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对公司业绩造成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适用 本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业绩造成较大影响的”系指参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对公司净利润影 响超过 30%的(含 30%)。
第二章 证券投资金额与审批
第四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资金只能来源于自有资金,公司不得使用募集资金、银行信贷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证券投资。
第五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证券投资额度。
上款所称证券投资的资金包括公司用证券投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金额。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的,还应当以证券投资额度作为计算标准, 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董事在审议证券投资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公司是否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风险是否可控以及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的风险投资等情形。
第七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由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并应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过半数通过;但如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对股东会表决证券投资议案所需表决权票数另有规定的,则从其规定。
第三章 证券投资的报告与审核
第八条 公司证券投资的内部决策机构为证券投资委员会,委员会由董事长、副董事长(如有)、副总经理(分管财务)或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或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构成。公司证券投资的执行部门为董事会办公室和财经中心。其中,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证券投资的可行性分析与风险控制审查;财经中心负责证券投资的资金合规性审查。具体投资权限另行制订实施细则。
第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搜集与投资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被投资对象的财务资料、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及其他临时公告,并对所搜集资料进行分析研究,拟订投资方案。投资方案至少应包括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投资项目的风险分析及其控制措施,投资所需的资金额度等内容。
第十条 财经中心根据董事会办公室拟订的投资方案并综合考虑公司资金运用情况分析公司是否具有足够的投资资金,运用现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并拟订证券投资资金运用方案。
第十一条 证券投资方案及其资金运用方案应分别经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签署。
第十二条 经签署的证券投资方案及资金运用方案应报送公司董事长审核。董事长应在收到相关材料后 5 日内作出是否投资的决定。如董事长不能履行该项职责,可以委托副董事长(如有)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 董事长或副董事长如决定实施证券投资计划,则由董事会办公室根据投资方案及资金运用方案拟订证券投资的议案。在董事会通过的年度证券投资额度内,由证券投资委员会审核。超出年度证券投资额度的,应在证券投资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将议案送交董事会审核。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证券投资议案应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并同时取得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独立董事同意。
第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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