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6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
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能够依法行使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
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四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
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熟悉公司经营管理情况;
(四)取得深交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须经过证券交易所组织的专业培训和资格考核并取得
合格证书,由董事会聘任,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七条 公司应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董事
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 3 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 董事会推荐书内容包括被推荐人的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 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 被推荐人取得的董事会秘书考试合格证书;
(四) 董事会的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五)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解聘董事会秘书
或董事会秘书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计,
将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及其他待办理事项,在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公司在董事会秘书聘任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
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第五条所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可另外委任一名董事会
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其职责时,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所负有的责任。
对董事会秘书的规定适用于对证券事务代表的管理。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一)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国家有关部门或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交国家有关部门和/或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二)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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