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6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体系,严肃财经法纪,规范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结合公司管理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建立内部审计制度,以健全内部控制体系,严肃财经法纪,规范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为目的。
第三条 内部审计是指在公司董事会的领导下,在公司内部设置独立的审计机构并配备专职的审计人员,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采用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公司及参股、控股子公司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效益性以及经济活动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签证和评价,并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的一种经济监督活动。
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公司董事会的直接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有关规定,对公司及参股、控股子公司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审计职权,对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托进行审计,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接受公司总经理委托进行审计,并向总经理报告工作。
第七条 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负责指导、监督公司参股、控股子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
确、完整。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
第九条 公司单独设立内部审计机构,代表公司实行审计监督,配备独立的内部审计人员,受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直接领导,内部审计机构与人员应当在工作中与其他部门互相支持、互相配合,以共同做好审计工作。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只有在不受干预的情况下,才能保持客观立场,作出不偏不倚的结论,因此内部审计机构应该有相对的独立性,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表现在:
(一) 内部审计机构是与其他部门保持相对独立的监督机构。
(二) 内部审计机构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不受其 他部门、组织或个人的干涉。
(三) 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公司规模、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及内审工作需要配备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其中设部门负责人一名,负责内部审计机构的全面工作。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应遵守职业行为准则,保持高度的职业责任感。具备如下工作准则:
(一) 审计人员必须有过硬的业务能力,熟悉国家法律法规、财经制度和公司规章制度,具备会计、法律、管理等至少一方面的专业学识和经验,并具有足够的分析、判断能力,善于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二) 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公司规章制度,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审计工作、发表审计意见。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职责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
主要职责:
(一)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 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 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 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 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 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 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 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 对资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管理及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 对经营成果及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进行审计监督并签署意
见。
(三) 对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及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四) 对涉及财务收支的特定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五) 对所筹集资金的来源及各项专用资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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