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6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办法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的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规范外部信息报送管理事务,确保公平信息披露,杜绝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所有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影响的信息,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财务数据、统计数据及正在策划、报批的重大事项等。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是信息对外报送的最高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对外报送的监管工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做好对外报送信息的管理工作,公司各部门、所属各子公司和相关人员应按本制度规定履行对外报送信息的审核管理程序。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
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六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办法
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七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第八条 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九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十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根据规则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及时在指定的披露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十一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其对外提交的或公开披露的文件中不得使用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本公司同时公开披露或已经公开披露该信息。
第十二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本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办法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并追究其法律责任;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现行或新颁布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进行修订、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告之日起实施。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7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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