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6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规范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的组成,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特设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作为负责选择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确保提名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均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提名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提名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连任的时间不得超过六年。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期间如有提名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提名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要求,拟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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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 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对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提名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条 公司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或两名以上(含两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
通知。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达等方式进行通知。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 2 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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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含三分之二)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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