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2日,东方雨虹逆势下跌,收盘报12.50元/股,跌幅达1.11%,换手率达2.1%。
消息面上,8月11日晚间,公司公告,近日收到北京证监局出具的警示函。警示函显示,公司存在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且未及时披露、财务核算不规范等问题。
据披露,2023年2月至2024年5月,东方雨虹通过销售人员借款、财务人员转账等形式,向实际控制人李卫国提供资金6950万元,其中2023年全年发生额2000万元,2024年全年发生额4950万元,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截至2024年5月相关款项均已归还,但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事项。
此外,公司部分光伏组件销售业务采用总额法核算营业收入不准确;部分工程项目收入确认时点不准确,部分工程项目居间费核算不准确;部分抵账资产债务重组核算不准确,信息披露不规范;使用预付款不当冲减应收账款,个别其他应收款账龄划分错误。
警示函称,李卫国作为公司董事长、张志萍作为公司总经理、张蓓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徐玮作为公司财务总监,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上述人员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李卫国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 号)第三条的规定。
根据相关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对上述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同日,深交所还向东方雨虹下发监管函以及通报批评处分决定。
深交所指出,东方雨虹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2023年2月至2024年5月期间,东方雨虹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李卫国通过借款、奖金、春节备用金等方式累计非经营性占用东方雨虹资金6950万元,日最高占用余额6950万元。截至2024年5月,上述资金已全部收回。东方雨虹未及时披露前述事项。
东方雨虹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一款、第4.1.1条第二款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第5.4条的规定。
东方雨虹实际控制人李卫国违反其诚实守信义务,滥用对公司的控制地位损害上市公司独立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时作为上市公司董事长,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1.4条、第2.1.2条第一款、第4.3.1条第一款、第4.5.1条第二款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第4.2.3条第二项、第4.2.5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东方雨虹时任总裁张志萍、时任财务总监徐玮,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1.4条、第2.1.2条第一款、第4.3.1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东方雨虹时任董事会秘书张蓓,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1.4条、第2.1.2条第一款、第4.3.1条第一款、第4.4.2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来源:读创财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