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8
华明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华明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维护投资者利益,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促进公司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是指本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以及其他任何第三方组织提供的担保。所称“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本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对外担保,必须按程序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本制度所
称“控股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 50%以上以及其他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六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 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 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 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对外担保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虽不符合上述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与其发展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且该担保风险较小的,经三分之二以上公司董事会成员同意或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七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为非法人单位、个人提供担保。
第八条 公司应确定对外担保的管理部门。公司在决定担保前,由被担保方提供经营、财务、资信等基本资料,经公司管理部门对被担保人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验证,确认资料的真实性后,并进行风险评估,提出可否提供担保的书面报告,经公司经理层审核相关资料确认后,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了解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资信情况,对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依法审慎作出决定。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条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 担保项目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 担保申请人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的;
(三) 担保申请人与公司已经发生过担保纠纷且仍未妥善解决的;
(四) 担保申请人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管理混乱、经营风险较大的;
(五) 担保申请人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六) 担保申请人与其他企业存在较大经济纠纷,面临法律诉讼且可能承担较大赔偿责任的;
(七) 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四) 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六)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七)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行为。
第十二条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会审议第十一条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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