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8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明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效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外汇套期保值交易是指为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在金融机构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具体包括远期结售汇、外汇互换、外汇掉期、外汇期货、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等业务或上述产品的组合。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事先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通过,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通过,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四条 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依托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外汇利率波动风险为目的,不投机,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存款、外币收付款预测或相关的外币银行借款,外汇套期保值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存款、外币收付款的预测金额,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业务的实际执行期间相匹配。
第八条 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子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九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已审议额度。
第三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额度及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是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负责审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各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严格限
定在经审批的外汇套期保值方案内进行,不得超范围执行。
第十一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十二条 未达到本制度第十一条标准的由公司董事会审批。
已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并披露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三条 构成关联交易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应当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须在股东会、董事会的审批额度范围内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不得在审批前开展业务,不得超额度操作。公司管理层在经审批的额度范围内具体办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定期报董事会备案。
第四章 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五条 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一)公司和子公司财务部门是公司套期保值业务日常管理执行
机构,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可行性和必要性的分析、计划的制订和实施、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日常联系与管理工作。财务总监为责任人。
(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履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事项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程序,并进行信息披露。董事会秘书为责任人。
(三)审计部门负责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申请、交易、相关制度执行情况等进行审计监督。审计部门负责人为责任人。
第十六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公司财务部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经办部门,财务部门应加强对业务相关的货币汇率和与外币借款相关的各种利率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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