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逐步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和适应市场经济的激励约束机制,合理确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收入,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公司创造更好的经济效益,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对象是专职为公司服务并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若有),以下简称“高管人员”。
公司董事在本公司兼任其他职务的,应根据其兼任的其他职务领取相应的薪酬并享受福利待遇。
除非另有说明,本制度所称“董事”均不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和外部董事(指虽然在公司担任董事或在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任职,但并非专职为公司服务的董事)。
公司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或享受福利待遇,公司按照《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向独立董事发放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除上述津贴外,公司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外部董事的津贴标准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章 薪酬方案
第一节 薪酬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管人员薪酬是指董事、高管人员为公司工作而获得的个人基本报酬和为公司所做贡献的奖励,其分配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岗位在公司的相对价值作为确定薪酬的主要依据;
(二)薪酬水平以市场为导向;
(三)薪酬和业绩考核合理挂钩;
(四)薪酬应与岗位的重要性、工作的复杂程度及精力的付出相称,要让特殊人力资本的价值在分配中体现;
(五)具有激励作用,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第四条 公司高管人员的薪酬分配与考核以公司经济效益及工作目标为出
发点,根据公司年度经营预算和高管人员分管工作的工作目标,进行综合考核,最终以考核结果确定高管人员的年度薪酬水平。
第五条 考核周期为年度考核。
第二节 薪酬的构成和确定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的薪酬。
第八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财务部门等相关部门配合进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九条 公司董事实行年薪制。
第十条 高管人员实行年薪制,年薪由基本薪酬和年终绩效两部分组成:
(一)基本薪酬属固定部分,按照月度平均发放。
(二)年终绩效为浮动部分,实际应发金额按照绩效考核结果进行计算确定。
第三节 薪酬的发放和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按月平均以现金形式发放董事的年薪总额和高管人员的基
本薪酬总额。高管人员绩效薪酬经董事会审议审批后,一次性发放。发放时任职不满一年的,按其任职时间的长短(每年按12个月计算,不足1个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计算其应得的薪酬金额。
政府部门向个人征收的下列税费,由公司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从个人的基本工资、绩效薪酬中代扣代缴:
(一)个人所得税;
(二)按规定需由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及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
第十二条 每年经营年度开始前,公司根据总体经营目标制订预算和业绩目标,确定高管人员目标责任书。
第十三条 完成高管人员的薪酬考核工作后,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考核对象。高管人员在收到通知后如有异议,可在收到通知后一周内向主管上级申诉。
第十四条 因公司计算错误或业务过失造成超额发放或少发工资时,可以在下月发放工资时直接扣除超发部分或补发漏发部分。
如遇中介机构审计报告对前期的会计报表进行调整,则高管人员的年度绩效薪资也做出相应调整,并在决定调整的当年结清调整额。
第十五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做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十六条 公司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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