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04
证券代码:002259 证券简称:升达林业 公告编号:2025-037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贵州中弘达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弘达公司”)以《存单质押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或无效为由,要求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返还资金并赔偿资金占用损失。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中弘达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详见公司于2024年10月31日在《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fo.com.cn)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50)。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建高院”)提起上诉。近日,公司收到福建高院作出的(2024)闽终 1056 号、1057 号《民事判决书》。福建高院认为案件涉《存单质押合同》无效,一审认定不当;同时,福建高院认为厦门国际银行关于本案诉讼时效的抗辩理由成立。中弘达公司诉求厦门国际银行应返还资金及资金占用损失,及确认其不承担民事责任等诉求,福建高院均不予支持。具体判决如下:
1、撤销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闽 02 民初 637 号、638 号民事判决;
2、确认贵州中弘达能源有限公司与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签
订的编号为 GR17174、GR17168、GR17168-2 的《存单质押合同》无效;
3、驳回贵州中弘达能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公司未发现应披露而未
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二审判决,公司需承担本次诉讼的诉讼费 3,244,130.20 元。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实际影响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结果为准。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正在积极研究相关权利救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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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备查文件
1、(2024)闽终 1056 号、1057 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五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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