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为公司和股东创造更大效益,按照责、权、利对等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在充分考虑公司发展战略、经营情况和行业特点的基础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适当参考市场薪酬 水平;
(二)体现责权利对等的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小相符;
(三)体现公司长远利益的原则,立足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四)体现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的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挂 钩,与公司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制
第四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确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负责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和监督的专门机构。董事的薪酬政策与方案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当事人应当回避。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向股东会说明后方可实施。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制度的确定、调整发表独立意见。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或方案;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审计部负责对子公司高管实施绩效考评并负责提供绩效工资总额挂钩分配的依据;负责对薪酬分配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人力行政部负责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以及薪酬日常发放管理工作。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责与权限按照《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执行。
第三章 薪酬标准、构成和发放
第七条 薪酬标准、构成和发放:
(一)董事(含独立董事)实行津贴制度,具体津贴标准及发放办法按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的决议执行。其中独立董事因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差旅费及依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其他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主要由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构成,同时根据公司经营情况给予长期激励。
1、基本薪酬:按照其在公司内部担任的职务,根据市场岗位价值、岗位责任大小、工作能力及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按月发放;
2、绩效薪酬:根据公司业绩和本岗位所管辖范围内企业的经营情况、以及本人所做的贡献大小进行发放;
3、公司根据经营情况和市场变化,可以针对高级管理团队采取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员工持股计划等长期激励措施,具体方案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等另行规定。
(三)下列税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基本工资、绩效奖金中直接扣除:
1、个人所得税;
2、按规定需由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
3、国家规定的应缴纳的其他税费。
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的津贴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公司代扣代缴。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对其实施降薪:
(一)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受到公司内部严重书面警告以上处分的;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当人选,或失职、渎职,导致重大决策失误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的;
(四)违反公司有关规定,对公司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薪酬考核与调整
第九条 薪酬标准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出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第十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考核与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资水平;
(二)所在地区薪资水平;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本人职位、职责的变动以及履行岗位职责情况;
(五)公司战略发展。
第十一条 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可以临时性的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特别奖励或惩罚,但需经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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