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管理,规范公司担保行为,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作为第三方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其他单位或个人履行债务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具体担保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包括:公司及子公司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担保;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子公司之间互相提供的担保。
子公司为公司提供的担保以及其他单位、个人或关联方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且不存在反担保的,不适用本制度。
公司及子公司在其日常交易及在各商业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等需为其自身提供的抵押或质押等担保事项不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及披露
第六条 各项对外担保审批权均在公司,子公司拟进行对外担保时应先将方案及材料报公司,在公司履行相关程序并获批准后方可由子公司实施。
第七条 适用本制度的任何对外担保事项,不论金额大小,都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第八条 下述对外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 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七) 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 公司向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公司可以对资产负债率为 70%以上以及资产负债率低于 70%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九) 公司向符合条件的合营或联营企业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公司就未来十二个月拟提供担保的具体对象和担保额度进行预计的;
(十)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九条 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其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等情况的,若交易完成后公司存在对关联方提供担保,应当就相关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上述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或者取消相关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等有效措施,避免形成违规关联担保。
第十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当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董事会在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与该对外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事项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报告期末尚未履行完毕和当期发生的对外担保情况、执行对外担保相关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可基于上一年度发生的对外担保情况及对于下一年度拟发生对外担保情况的预测,提出关于下一年度对外担保预计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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