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8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股
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股东会
应当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本规则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相关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
的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决策机构,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
规定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决定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1.单笔担保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
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
4.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
5.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7.向参股企业或无产权关系的企业提供担保/反担保。
(十)决定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转让重大资产及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报废报损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或单笔金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的事项;
(十一)决定单笔投资金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的内部投资(含研发与技改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委托理财等);
(十二)决定单笔金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的融资事项(含借贷、资产抵押);
(十三)决定公司股权激励(中长期激励)计划或方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四)审议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按《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第五条的规定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八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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