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8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中国共产党国企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
系经财政部 2007 年 6 月 21 日财防[2007]88 号《财政部关于整体变更设立利尔
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有关事项的批复》、商务部 2007 年 7 月 24 日
商资批[2007]1227 号《商务部关于同意利尔化学有限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由利尔化学有限公司整体变更并采用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510700620960125J。
第三条 公司于 2008 年 6 月 12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400 万股,于 2008年 7 月 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Lier Chemical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四川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邮政编码:6210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800,437,228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第十三条 根据《党章》、《中国共产党国企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和中央有关规定,公司成立党的基层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人员、经费保障等必要条件,保证党的工作正常开展。
第十四条 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建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为本公司工会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公司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公司研究决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的事项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公司工会、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五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创新的技术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不断推出新产品,提高产品品质;规范运作,稳步发展,创建具有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的农化企业,为股东提供丰厚的投资回报。
第十六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农药生产、危险化学品生产、危险化学品经营、农药批发、农药零售;化工产品生产、化工产品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非居住房地产租赁。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二十条 公司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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