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8-04 17:40:08 股吧网页版
兆新股份: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05


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中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28、29层 邮政编码:518035
28&29Floor,Landmark,No.4028JintianRoad,FutianDistrict,Shenzhen518035,P.R.C.
Tel:0755—33988188 Fax:0755—33988199

Http://www.junzejun.com电子信箱(E-mail): jzj@junzejun.com

关于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会议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

1. 2025 年 7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 经查验,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7 月 19 日,以公告的形式通过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及相关媒体公开发布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合称“《股东大会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手续、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务联系方式等事项。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通知的时间、通知方式和内容,以及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程序

1.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

2.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8 月 4 日(星期一)14:00 在深圳市南山
区深圳湾科技生态园 12 栋 B 座 34 层公司会议室召开。

3.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8 月 4 日交易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8月4日9:15~……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