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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25 17:43:06 股吧网页版
兆新股份: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26


证券代码:002256 证券简称:兆新股份 公告编号:2025-037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再审申请审查阶段。

2、相关当事人地位:

再审申请人:浙江千虹实业有限公司(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以下简称“浙江千虹”);

再审被申请人: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一,二审上诉人)(以下简称“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市永晟新能源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二,二审上诉人)(以下简称“深圳永晟”或“标的公司”)。

3、涉及金额:

浙江千虹请求撤销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浙民终 1021 号《民事判决书》和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浙 09 民初 4 号《民事判决书》;并请求法院改判支持浙江千虹一审中提出的诉讼请求(即公司及深圳永晟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共计人民币 167,333,788 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该案件一审、二审程序均已全部终结,公司已依照生效判决履行所有义务。截至目前,案件虽进入再审申请审查阶段,但能否进入再审审理程序具有不确定性,就现阶段判断,未对公司本期及后续经营构成影响。基于谨慎性原则,秉持对投资者负责任的态度,公司特此提醒广大投资者:请结合案件当前所处阶段理性研判,客观评估相关风险,审慎作出投资决策。

一、本次案件的基本情况

2023 年 3 月,公司、深圳永晟与浙江千虹签署了《增资扩股协议》,各方约
定公司及浙江千虹共同对深圳永晟进行增资,其中公司增资 25,000 万元认购标
的公司 22,313.2001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对应 21.5554%的股权;浙江千虹增资35,000万元认购标的公司 31,238.4801万元新增注册资本,对应 30.1776%的股权。《增资扩股协议》同时设置了自生效之日起一年的冷静期,浙江千虹在冷静期内有权要求公司无条件回购其对标的公司的增资。随后浙江千虹向公司发函要求公司履行回购义务。经综合研判及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公
司向浙江千虹回购其持有的深圳永晟全部股权,并已于 2023 年 5 月 24 日前支付
了全部回购款共计人民币 35,421 万元,该回购事项已全部按期完成,具体详见
公司分别于 2023 年 3 月 8 日、5 月 20 日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深圳永晟增资
扩股公司放弃部分优先认购权暨对外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7)、《关于深圳永晟增资扩股事项履行回购义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3)。该回购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欺诈、胁迫的情形。

一审情况:2024 年 2 月 28 日,公司与深圳永晟收到了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
民法院(以下简称“舟山中院”)发来的(2024)浙 09 民初 4 号案件材料(包括《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等)。浙江千虹主张公司与深圳永晟在前述增资、回购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导致其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请求舟山中院判令公司及深圳永晟支付违约金、赔偿其损失共计人民币 167,333,788 元。具体内容
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1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4-020)。

2024 年 8 月 1 日,公司收到舟山中院出具的(2024)浙 09 民初 4 号《民事
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浙江千虹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 3,000,000 元。

2、被告深圳市永晟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浙江千虹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 1,210,000 元。

3、驳回原告浙江千虹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5 日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4-074)。

二审情况:公司、深圳永晟、浙江千虹对一审判决不服,均提起了上诉,该
案件经过二审审理,公司与深圳永晟于 2024 年 11 月 29 日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
法院出具的(2024)浙民终 1021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
持原判。

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3 日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4-099)。

公司、深圳永晟已按照判决支付浙江千虹违约金,本案已结案。

二、案件最新进展情况

浙江千虹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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