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公告披露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四条 对外部单位无法律法规依据,要求公司提供未披露的重大信息、财务报告,公司应拒绝报送。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定期报告和重大事项相关信
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和公告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和公告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第五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同时公司应当向接收方提供保密告知书,外部单位或个人获得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签订保密承诺书。承诺不得泄漏本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股票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切实履行保密义务。
第六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七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八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本制度未做规定的,适用《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报备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22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