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和监督工作,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实施内部审计时,按本制度之要求执行。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 公司设审计部,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审计部受董事会领导,在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工作。
第四条 审计部应配备具有必要专业知识的审计人员。审计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考评和聘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审计部设负责人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六条 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第七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审计部的职责和权限
第八条 审计部的职责:
(一)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公司经营层及所属单位的负责人进行离任审计;
(三)对工程项目预算、决算的执行、建设成本和经济效益进行审计;
(四)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开展专项审计调查;
(五)协助审计委员会检查相关事项,为审计委员会提供所需资料;
(六)配合公司聘请的外部审计机构,完成相关审计工作;
(七)完成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它事宜。
第九条 审计部的权限: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和部门按时报送计划、预算、
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审核凭证、账表、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公司提出追究其责任的建议;
(四)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
第四章 内部审计的工作程序及要求
第十条 对需要审计的事项,由公司审计部拟订审计计划,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备案。
第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的内容包括:
(一)被审计单位名称;
(二)审计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三)审计人员名单;
(四)对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具体要求。
审计部认为需要被审计单位自查的,应当在审计通知中写明自查的内容、要求和期限。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通过审查被审计单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收集证明材料、必须遵循下列要求: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防止主观臆断,保证证明材料的客观性;
(二)分析判断,决定取舍,保证证明材料的相关性;
(三)收集足以证明审计事实真相的证明材料,保证证明材料的充分性;
(四)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证明材料的合法性。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得的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或盖章,未取得提供者签名或盖章的,应当注明原因。
第十五条 审计中如有特殊需要,可以指派或者聘请专门机构、专业人员参加。
第十六条 审计人员应当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的内容包括:
(一)被审计单位的名称:
(二)审计项目的名称以及实施的时间;
(三)审计过程记录;
(四)编制者的姓名及编制日期;
(五)复核者的姓名及复核日期;
(六)索引号及页次;
(七)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第五章 内部审计报告
第十七条 审计部实施审计后,原则上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计报告。
第十八条 审计报告应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在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上签署意见,并签字、盖章。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部应当进一步核实、研究。
审计人员应当将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