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行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
司的规范运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章 设置及任职资格
第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董
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本公司现任审计委员会委员;
(五)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职责范围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应遵守公司章程,承担公司高级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并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
(一)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的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中介机构、媒体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按照法定程序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的重大消息泄露时及时向有关机构报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本制度、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
直接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
第八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
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四章 聘任与解聘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任期三年,聘期自聘任之日起,至本
届董事会任届满止,可连聘连任。
第十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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