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合同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同管理,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合同实行公司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即公司总经理、归口管理部门(经营计划处)和合同经办部门三级负责。分公司由经理、归口管理部门(办公室)和合同经办部门负责。
第三条 公司合同实行制度化管理,建立法律法规学习制度、合同管理机构和人员岗位责任制度、法人授权委托及合同签订前评审制度、合同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制度、应收帐款追收管理制度、失信及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合同管理正规有序。
第四条 公司经营计划处为公司合同管理机构,负责组织修订本规定和制定相关制度,组织学习合同法律法规条例,培训合同管理员业务,检查指导督促本规定的执行,从组织上保证本规定的落实。公司控股企业亦应成立相应管理机构,负责本公司合同管理。
第五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内部核算单位与本公司以外的单位签订合同须遵守本规定。
公司控股企业与本公司以外的单位签订合同原则上按照本规定执行,可结合自身实际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章 合同的签订
第六条 本规定所述之合同是指本公司因业务往来对外订立的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广告合同、保险合同、劳务合同及其他合同。
第七条 凡不能及时清结的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金额较大和要求严格的经济往来,虽能及时清结,也要订立书面合同。书面形式以合同书为主,也可采用信件或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八条 合同必须内容齐全,用词准确。合同应按照各类合同的范本、样本订立,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格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合同签订地点尽量放在本公司住所地;
(七)违约责任:依据合同法“违约责任”条款所规定的原则约定;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约定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争取约定在本公司住所地;
(九)技术合同还应包括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风险责任的承担、技术成果及知识产权的归属和权益分配办法、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十)合同生效条件。
第九条 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必须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或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署。授权的代理人必须办理《法人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期限内正确行使代理权,不得越权代理。
《法人授权委托书》有效期根据签订合同需要确定。授权对象为职能部门。
第十条 《法人授权委托书》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合同经办部门申请《法人授权委托书》须提交合同文本,重要合同应同时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合同谈判情况。
第十一条 合同经办部门职责范围
(一)考察对方主体资格和资产、经营、资信等状况,收集、整理起草合同所需资料。
(二)起草合同的基本要求:
1、对方具有签约资格,包括主体适格、授权有效;
2、内容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
3、双方具有履约能力;
4、没有超越企业经营范围及经办人授权范围;
5、条款完整,文字准确,签约手续完备。
(三)凡须有关部门批准、备案的合同,及时上报批准或备案。
(四)及时掌握、督促合同履行进展,切实执行。
(五)向上级报告履约情况。
(六)参加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的准备及善后工作。
(七)对合同条款履行负完全责任。
第十二条 在合同签订过程中需预付款项的,首次付款额度不能过高;分期付款数额要从严把握;阶段付款数额要根据不同类型合同按比例支付。要运用违约责任等条款的约定进行制约,严格控制资金风险。
第十三条 签订下列范围的合同,经办部门应事先通知董事会秘书处、财务部和法律顾问室参加有关谈判:
(一)涉及公司对外投资、融资、资产经营、资产处置、对外承包、发包、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担保等内容的合同;
(二)风险较大的经济合同;
(三)其他可能对公司利益和形象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
第三章 审批程序及权限
第十四条 合同具体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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