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的管理控制,规范公司内部运作机制,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根据总体战略规划、产业结构调整及业务发展需要而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体的公司。其设立形式包括:
(一)全资子公司;
(二)公司与其他公司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控股50%以上(不含50%)或派出董事占其董事会绝大多数席位(控制其董事会)的子公司;
(三)公司与其他公司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持股50%以下(含50%),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下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各子公司。公司各职能部门,公司委派至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本制度的有效执行负责。
第四条 各子公司应遵循本制度规定,结合公司的其它内部控制制度,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环境条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以保证本制度的贯彻与执行。公司各职能部门应依照本制度及相关内控制度,及时、有效地对子公司做好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
公司的子公司同时控股其它公司的,应参照本制度的要求逐层建立对其下属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并接受公司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子公司应按照其章程的相关规定依法设立股东会(如子公司为公司独资设立,则为股东,以下皆同)、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及监事会(或监事、审计委员会)。公司主要通过参与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会对其行使管理、协调、监督、考核等职能。子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可不设监事会,只设一至二名监事或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
第六条 子公司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完善自身的法人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及“三会”制度,确保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能合法、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
第七条 公司依照其所持有的股权比例,对各子公司享有以下权利:
(一)获得股利和其它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召集、主持、参加或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依照法律、法规及子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权,收购其它股东的股权;
(四)查阅子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等子公司重要文件;
(五)子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参加子公司的剩余财产分配;
(六)法律、法规或子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八条 公司享有按股权比例向子公司委派董事、监事或推荐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权利。
公司向子公司派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对中外合资公司委派董事;
(二)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推荐董事、监事候选人,经其股东会选举产生,代表公司在子公司章程授权范围内行使董、监事职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确保公司合法权益的实现;
(三)由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数应占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二分之一以上;
(四)子公司董事长应由公司委派或推荐的人选担任;
(五)子公司不设监事会而只设一名监事的,由公司推荐的人选担任;
(六)公司有权推荐子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候选人,经子公司董事会审批后聘任,在子公司章程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权,对其董事会负责;
(七)子公司财务总监(经理)的聘任和解聘,需事先经公司批准。其任职期间,同时接受公司财务负责人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八)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按子公司章程规定执行。公司可根据需要对任期内委派或推荐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作适当调整。
第九条 子公司应在其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召开前将会议材料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秘书审阅后签署书面意见,提请公司董事长审批方可召开会议。公司董事长有权对特别事项提出修改意见,或决定增删议案。公司派出人员必须如实地执行公司的决定。
第十条 子公司在作出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后,应当及时将其相关会议决议及会议纪要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存档。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 子公司的各项经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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