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7
四川川大智胜软件股份公司
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2025年6月26日,经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向外部单位报送信息的管理,加强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以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财务数据、需报批的重大事项等。
第二章 外部信息报送细则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内控制度的要求,对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内幕知情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等信息披露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相关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五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六条 对于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信息,公司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第七条 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同外部单位签订保密协议,督促其履行保密义务。
第八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九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
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做规定的,适用《公司章程》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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