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7
四川川大智胜软件股份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年6月26日,经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川大智胜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部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及信息披露工作,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公司下属各部门负责人,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总经理为其管理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责任人,负责其涉及内幕信息的报告、传递。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或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对外发布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上述信息尚未在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正式披露。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
条规定的有关人员。下列人员皆属内幕信息知情人: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审批及知情人登记备案程序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相关内幕信息保密责任人应当按照本制度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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