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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6-26 18:44:11 股吧网页版
*ST智胜: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2025年6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27


四川川大智胜软件股份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2025 年 6 月 26 日,经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四川川大智胜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职责为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 2 名为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会在独立董事中选举产生,负责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具体包括: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 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进行审查并 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由委员会委员根据需要提议召开会议。

公司应当不迟于会议召开前三日将会议通知送达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情况紧急需要召开会议的,可以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通过现场或视频、电话及其他通讯方式召开,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书面表决。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通过的决议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制度的规定。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其指定的人员负责保存。提名委员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工作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工作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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