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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6-26 18:44:11 股吧网页版
*ST智胜: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6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27


四川川大智胜软件股份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年6月26日,经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川大智胜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四川川大智胜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

(三)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四)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公平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选择性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向一般公众投资者披露前,将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向特定对象进行披露。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下列信息: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和其他规定规定的应披露事项的相关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公开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对拟披露的信息审核登记后,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为未公开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和更具信息优势,可能利用未公开重大消息进行
交易或传播的机构或个人,包括: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公司总股本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九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作为公开披露信息的报纸、网站。

第十条 公司控股、参股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当出现与公司有关的重大信息,其信息披露相关事务管理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以及深交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信息,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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