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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6-26 18:44:10 股吧网页版
*ST智胜: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6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27


四川川大智胜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25年6月26日,经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四川川大智胜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为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行,明确董事会秘书职责,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对
董事会负责。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本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本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
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对外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第四章 任免程序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九条 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当董事会秘书由董事兼任时,如某一行为应由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作出时,则该董事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十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解聘。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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