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7
对外担保制度
(2025年6月26日,经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四川川大智胜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经营稳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第三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债务人(被担保方)进行资金融通或商品流通,向债权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办理程序
第五条 公司原则上不主动对外提供担保(相互提供担保除外)。
第六条 公司拟接受被担保方申请的,或拟主动对外提供担保的,均应征得总经理批准,由财务部对被担保方进行资格审查。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完成对被担保方的资格审查工作后,报总经理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权限范围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由公司本部统一管理。
第九条 公司作出任何对外担保,须经董事会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签署同意或经股东会批准后方可办理。
第十条 公司下述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四)公司为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公司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经办部门及其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主办部门为财务部,必要时可邀请法律顾问协助。
第十三条 对外担保过程中,公司财务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外提供担保之前,认真做好被担保方的调查、信用分析及风险预测等资格审查工作,向总经理提供财务上的可行性建议;
(二)具体经办对外担保手续;
(三)对外提供担保之后,及时做好对被担保方的跟踪、监督工作;
(四)认真做好有关被担保方的文件归档管理工作;
(五)办理与对外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十四条 对外担保过程中,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协同财务部做好被担保方的资格审查工作,向公司提供法
律上的可行性建议;
(二)负责起草或从法律上审查与对外担保有关的一切文件;
(三)负责处理对外担保过程中出现的法律纠纷;
(四)公司实际承担担保责任后,负责处理对被担保方的追偿等事宜;
(五)办理与对外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五章 被担保方的资格
第十五条 公司只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提供担保。
第十六条 被担保方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借款人资格,且借款及资金投向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银行贷款政策的有关规定;
(二)资信较好,资本实力较强;
(三)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产品有较好的销路和市场前景,借款资金投向项目具有较高的经济效益;
(四)资产负债率不超过 70%(控股子公司除外),其它财务指标较好;
(五)资产流动性较好,短期偿债能力较强,在被担保的借款还本付息期间具有足够的现金流量;
(六)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七)公司为其提供的担保占公司净资产值未超过 5%;
(八)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六章 反担保
第十七条 公司向被担保方提供担保时,被担保方应向公司提供反担保。
第十八条 公司只接受被担保方的下列财产作为抵押物:
(一)被担保方所持有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
(二)被担保方所持有的机器设备。
第十九条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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