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7
四川川大智胜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5年6月26日,经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明确四川川大智胜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
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一条所列主体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五条 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深交所申报信息,保证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深圳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七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八条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公司股份。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
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制度第十一条所列相关主体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相关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一条所列其他人员违反本制度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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