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7
四川川大智胜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度报告工作制度
(2025年6月26日,经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四川川大智胜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以及公司的其它相关制度规定,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必须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以及其它相关制度要求,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四川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主管部门关于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工作的相关规定,并积极参加相关培训。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年度报告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并将审核结果提报至公司董事会进行审议;同时,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并监督和评估其审计工作,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履职情况评估和履行监督职责的评价报告》以及续聘或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第五条 公司管理层应当在年报编制工作启动时主动向审计委
员会及时、全面地汇报公司生产经营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审计委员会也可以在其认为有必要时,向公司管理层提出汇报要求。
第三章 工作规则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审前沟通会议,邀请会计师事务所在正式进场前,针对年度报告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程序、审计重点、风险判断、审计人员构成、审计人员独立性等相关事项进行充分的交流沟通,并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管理层列席参会。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在会计师事务所正式进场后,选择恰当时间组织召开审中沟通会议,针对年度报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充分的交流沟通,并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管理层列席参会。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选择恰当时间组织召开审后沟通会议,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其提交的审计报告和沟通函进行充分的交流沟通,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管理层列席参会。
第九条 经审后沟通会议充分讨论后,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公司的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进行表决,并提报至公司董事会进行审议。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组织召开的审前、审中、审后沟通会议应当形成相应的书面沟通函件。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针对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履职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形成《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履职情况评估和履行监督职责的评价报告》,提报至公司董事会。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严格按照《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提议续聘或改聘会
计师事务所,都应由审计委员会提报至董事会进行审议,最终由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三条 公司原则上不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若确实需要改聘,审计委员会应当针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报至董事会进行审议,最终由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生效。
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列席参加股东大会,并陈述自己的意见。审计委员会前述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改聘建议以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应当形成书面文件,在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十四条 在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应当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工作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十六条 本工作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七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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