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7
四川川大智胜软件股份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5年6月26日,经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质量和透明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公司实行责任追究制度,遵循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1、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致使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2、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致使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3、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致使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4、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致使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或者加重处罚:
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
2、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
3、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1、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
2、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
3、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
4、董事会认为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1、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2、警告。
3、通报批评。
4、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5、赔偿损失。
6、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罚金由董事会视情节确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
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告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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