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工作程序、议事规则,提高工作效率,完善公司治理,充分发挥监督作用,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职权。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监督职责。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审计委员会的工作。
第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二名,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具有会计专业背景的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委任,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在任期内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者,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董事会换届后,连任董事可以连任审计委员会委员。
审计委员会委员缺额时,董事会应当在 30 日内,履行委任程序,补足缺额。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具有会计专业背景的独立董事担任,负责召集、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三章 职责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一)监督公司财务工作,审核公司拟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
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向董事会提交公司内控制度实
施情况报告;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工作;
(四)向董事会提交公司财务负责人、财务部门工作评价报告;
(五)向董事会提交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报告,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
机构及酬金;
(六)对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报告发表意见;
(七)对变更公司会计政策提出建议;
(八)审查公司重大资产收购或出售及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并向董事会提交审
查报告;
(九)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审计委员会可以
在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的书面
请求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审计委员会可以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主持。
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委员共同推举的一
名委员主持。
(十一)审计委员会可以在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
股东的书面请求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十二)公司召开股东会,审计委员会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十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及公司董事会委派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监察部。审计监察部负责协助审计委员会工作。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采取定期审计与不定期审计相结合,全面审计与专项审计相结合的工作方法。
第十一条 定期审计至少应包括:
1、年度审计
2、半年度审计。
第十二条 专项审计至少应包括:
l、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审计;
2、投资金额 1000 万元以上(含本数)的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审计;
第十三条 审计工作由审计监察部具体实施,但应当至少有一名审计委员会委员参加审计现场工作。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公司外部审计机构或其他独立专业审计机构协助工作,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例会。
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或两名以上委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视频会议或通信会议等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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