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有效防范风险,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品种,只限于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或者所需的原材料,目的是借助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风险对冲功能,利用套期保值工具规避生产经营中的产品、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交易。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及其控股子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由公司进行统一监督管理,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
第四条 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规定
第五条 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商品期货套期保值,所有商品期货交易行为均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价格风险为目的,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能在场内市场进行,不得在场外市场进行;只允许与具有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在期货市场建立的头寸数量及期货持仓时间原则上应当与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及时间段相匹配,期货持仓量不得超过套期保值的现货量,相应的期货头寸持有时间原则上不得超出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或
第八条 公司应当以本公司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第九条 公司应当具有与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应当严格控制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十条 公司应根据实际需要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完善,确保制度能够适应实际运作和风险控制需要。
第三章 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 公司单项或年度商品期货套期保值计划须经公司经营层审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具体决策权限为:
1、 商品期货套期保值单次或年度累计金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2、 商品期货套期保值单次或年度累计金额超过以上标准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第四章 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为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决定。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为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经办部门,负责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可行性与必要性的分析,制定分析报告、实施计划、筹集资金、操作业务及日常联系与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审计部为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审查监督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财务中心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关要求,负责审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内部操作流程如下:
1、 公司财务部以稳健为原则,以防范价格波动风险为目的,综合平衡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需求,根据生产部门相关需求及相关商品价格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提出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申请,按审批权限报送批准后实施。
2、 公司财务部应对每笔商品期货套期保值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3、 公司财务部应定期出具商品期货套期保值报表,并报送董事会秘书、审计部及证券部。报表内容至少应包括交易时间、交易标的、金额、交割择期、盈亏情况等。
4、 公司审计部应定期对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
第五章 信息保密与隔离措施
第十八条 参与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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