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离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董事离任程序,加强对离任董事的监督管理,保障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离任包括董事任期届满未连任、任期内辞职及股东会决定解除董事职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
第二章 离任程序
第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之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自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董事提出辞任后,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补足缺额。
第五条 股东会可以决定解除董事职务,自决议作出之日生效。
无正当理由,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被解除职务,可以要求公司给予赔偿。
第六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在补选或者改选的董事就任前,辞任的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会任期届满尚未举行换届,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或者欠缺担任召集人的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 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未连任时,应当向董事会秘书办理移交手续。对于正在处理的公司事务,离任董事应当向接续人员详细说明目前的进展和后续安排,确保公司业务的连续性。
第三章 离任董事的义务及责任追究
第八条 离任董事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并不因其离任而当然解除。
离任董事对于其在任职期间知悉的、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仍负有保密义务。
离任董事对于其任职期间知悉的国家秘密、公司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及内部信息仍负有保密义务,直至该等秘密或者信息成为公开信息。
第九条 董事离任时,公司应当全面梳理该董事在任职期间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董事离任后,仍应严格遵守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并按照所作出的公开承诺内容履行相关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推卸责任。如因未能履行承诺导致公司、股东或者其他任何第三方遭受损失,该离任董事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条 董事离任后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应当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
第十一条 董事离任后,未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公司有权追究其责任。
第十二条 离任董事在任职期间未尽忠实、勤勉义务导致公司、股东或者其他任何第三方遭受损失,其法律责任不因董事离任而免除,公司有权视实际情况向离任董事主张权利。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第三章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性文件规定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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